【洗錢罪案件背景】
洗錢罪的本質是為犯罪活動轉移和掩飾非法資金,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助長腐敗和相關犯罪的風氣,更是會損害合法經濟體的正當權益,打亂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所以在幾次《刑法修正案》中,國家不斷對此罪名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加大處罰力度,降低犯罪門檻,從而降低犯罪率。下面讓我們通過案例來深入解讀這一罪名。
【洗錢罪案例提要】
2023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甲明知其弟乙系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為掩飾、隱瞞相關財物的來源和性質,根據乙的指使,將乙收受他人的現金600萬元及黃金25公斤(折合660.51萬元),轉移至其浙江省寧波市住處藏匿。后乙將上述600萬元現金陸續從甲處取走。2023年8月乙案發后,甲根據乙的指使,在妻子丙的幫助下,將25公斤黃金分別丟棄于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定海路邊疏浚河道等處。
2023年8月,被告人甲根據乙的指使,伙同丙實際控制了寧波A公司。2023年9月至11月,在乙的安排下,甲、丙通過虛構寧波A公司與陳某1實際控制的福建B有限公司、浙江C有限公司開展PTA化工原料貿易等方式,將乙收受的115.58萬余元賄賂款掩飾為正常的貿易利潤。
2023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甲共計收取乙給予的好處費63萬元和美元2萬元,共計折合75.9萬元。
2023年9月20日,被告人甲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接受調查,于同年10月13日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后甲與丙一起帶領公安人員打撈出黃金10公斤。本院審理過程中,甲退繳違法所得43萬元。
【洗錢罪案例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伙同丙通過轉移隱匿、虛構交易等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甲積極幫助他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所提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二、犯罪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洗錢罪案例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條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洗錢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洗錢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曾因洗錢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洗錢罪立案追訴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八條 [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二、2011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條 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洗錢罪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人甲明知乙貪污受賄,仍根據乙的指示,將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進行轉移隱匿、虛構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構成洗錢罪。
二、本案中,甲將乙收受他人的現金600萬元及黃金25公斤(折合660.51萬元),轉移至其浙江省寧波市住處藏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可以判斷為情節嚴重。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改中,重點有四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明知”、“協助”的表述,這樣的改動既降低了此罪名主觀認知上的認定標準,同時也打破了洗錢罪只能由他犯構成的限制框架;二是刪除了罰金的限額比例,使司法機關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三是修改了對單位犯洗錢罪的處罰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嚴懲單位犯罪性質的洗錢罪;四是修訂了洗錢行為方式,擴大了洗錢行為的范圍,降低了犯罪門檻。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國家依舊秉持著加大打擊力度、懲治金融犯罪的態度,從主觀認知到客觀危害都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洗錢罪的重點在于七類上游犯罪,分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擴展問題也一直是我國洗錢罪相關立法研究的爭議焦點之一,雖然一直有爭議,但筆者相信,國家立法機關一定會根據司法實踐做出公正適宜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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