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行政非訴執行活動的監督。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效果并不盡人意。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強化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下面,筆者結合基層檢察院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監督實踐略作探討。
一、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概念及特點
(一)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概念
行政非訴執行,是指由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亦不提起訴訟,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準予執行或不予執行的裁定后,在準予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執行程序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
(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點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雖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人也為行政機關,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強制執行權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人民法院。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根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進入行政訴訟,未經人民法院裁判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一般情況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權利人。
4、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二、從程序上審查需要注意的問題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只有經過了合法、公平、合理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結果。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監督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時,必須注重案件程序的正當性、合法性,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申請執行期限的問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書面催告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催告義務,即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故而在審查時應該注意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書面催告義務。
(三)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裁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三、加強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辦理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
行政非訴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絕大多數是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導致的,因此,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是破解行政非訴執行問題的治本之策。應建立一部專門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法律,將各個零散的規定、解釋統一起來,增強可操作性。
(二)強化溝通協調
在保障行政權與審判權分離的前提下,加強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系,與行政機關案前聯系、案中協調和案后溝通,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加以引導、規范,促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法律宣傳
運用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尤其是加大宣傳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提高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消除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主動履行義務,盡量減少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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