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石文超律師
留置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所采用的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家人被留置后信息基本被隔絕,這時候最揪心的其實是家屬,且留置時間較長,很容易謠言四起,家屬心理負擔極重,如果心理承受能力不強或者調節不好,很容易導致崩潰。故此,讓家屬從法律角度對留置多一些了解裨益良多,也有利于讓家屬配合案件的調查。
一、留置的相關法律規定
1.法律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p>
2.適用對象:《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由此可以確定,留置措施主要適用于公職人員。同時《,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置措施。由此可知對非公職人員,留置措施僅可以適用于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
3.適用條件:一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已被掌握;二是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4.誰來決定?!侗O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梢酝茢?,留置措施基本都需要省級監察機關批準、決定。
5.誰來實施?!侗O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芍吮O察人員,還可以請公安民警配合進行留置。
5.留置場所。《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6. 留置的通知。《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7.留置的期限:《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二、留置后的處理結果
1.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依法處置?!侗O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2.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撤銷案件。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3.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置。《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4.涉嫌犯罪的進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處理?!侗O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5.特殊情況處理?!侗O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6.事后救濟程序?!侗O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三、被留置后家屬怎么辦
1.穩住陣腳。事發后家屬千萬不能自亂陣腳,更不能病急亂投醫。而應該是先穩住陣腳,確定一到兩名主事人員,統一負責事件的處理,避免意見不一產生內訌。應對事件處理的長期性、復雜性有充分的認識,不能過于急躁。
2.聘請律師。雖然在此階段律師無法會見當事人,無法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但律師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對案情進行分析,對案件的進程進行預判,并可以對相關專業性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對家屬進行法律輔導。特別是有些案件,辦案機關可能還需要向家屬進行詢問,事先學習一些專業性的法律知識很有必要??梢詾橐院蟮霓q護提前做些準備,但應避免對調查設置障礙、做偽證、串供等。
3.聯系組織。事發后,家屬應積極聯系當事人單位、組織,盡可能多地與單位領導溝通,說明情況,了解基本案情,了解當事人平時表現。如果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應想辦法積極彌補損失。
4.配合辦案單位、及時溝通。家屬對監察機關的辦案應積極配合,對辦案人員的詢問、調查應如實陳述,但一定應按照法律和事實進行,不做主觀性陳述。在允許的情況下,應積極主動與辦案單位、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匯報,對掌握的一些有利證據,應想辦法交給辦案單位、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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