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國家司法機關負責偵查、起訴、審判。那么案件來源是什么呢?是不是刑事案件都是因為犯罪被判刑呢?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是否屬于犯罪,是否判刑都屬于刑事案件最終評判的結果,刑事案件首先從司法機關立案偵查開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通過舉報人舉報、辦理案件中收集到線索,由此發(fā)現(xiàn)了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按照各自職權管轄范圍立案進行偵查。刑事案件來源基本有以下五種途徑。
第一,由知情人舉報。刑事訴訟法110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如果有舉報人舉報,這是刑事案件開始的第一步,是否舉報屬實,舉報是不是必須立案偵查呢?不是。因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會嚴格按照各自的權限對舉報人的舉報線索仔細核查認真求證。
第二種,由被害人控告。如果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案件引發(fā)可能是被害人對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認為該行為是犯罪,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接受控告的上述單位無論是自己管轄,都應當先行接受,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如果確實不是自己管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如果控告的不是事實或者控告的事實不屬于刑事犯罪行為,接受控告的辦案單位應當說服控告人撤回控告。
第三種,由案外人報案。如果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或者有熱心的群眾發(fā)現(xiàn)有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刑事案件發(fā)生,有權向公安機關等司法部門報案或者提供犯罪線索,以供司法機關進行調(diào)查,如果涉嫌犯罪就會立案處理。
第四種,認為自己犯罪的人自首。自首的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可能已經(jīng)構成犯罪,直接到司法機關主動交代如實說明情況并愿意承擔不利的后果,屬于自首。
第五種,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主動發(fā)現(xiàn)線索,而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對于報案、控告、舉報三種情況,行為人可以用書面文字形式或者直接口頭向司法機關提出,由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記錄報案筆錄。最后要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宣讀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報案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還應當為其保密。
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并不一定都會形成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我們一定要注意,利用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來控告他人已達到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目的,不僅不可能立案,而且控告人可能承擔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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