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常見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面臨牢獄之災。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司空見慣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1、非法上訪、纏訪鬧訪,尋釁滋事罪
相關案例:2023年某村啟動土地平整項目,所種樹木被毀,為舉報他人非法毀林、灤平縣國土資源局濫用職權、包庇縱容,85歲李某某母女三人跑遍了鎮、縣、市級信訪單位,并多次出現在北京,最終因播撒大量上訪材料,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被判尋釁滋事罪。
《信訪條例》第16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應該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且到指定的單位場所進行信訪,越級上訪、非法上訪、纏訪鬧訪的行為極易造成公共場所的秩序混亂,在非法信訪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也極易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害,涉嫌尋釁滋事罪。
2、街頭涂鴉,尋釁滋事罪
相關案例:2023年,廣東肇慶小伙子丁滿因在街頭留下數十處街頭涂鴉先是被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拘,此后又被公訴機關以“尋釁滋事罪”起訴。
雖然此案存在爭議,但是也折射出街頭隨意涂鴉的行為不可取。尤其是涂鴉內容涉及不健康、不積極的內容時,極易以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破壞公共財務為由,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提起訴訟。
3、罵街和地域黑,尋釁滋事罪
相關案例: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并對對方進行辱罵。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以尋釁滋事罪對其刑事拘留。
4、網絡發表不當言論,尋釁滋事罪
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2023年2月19日,南京公安接群眾舉報,網民“辣筆小球”在新浪微博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于2月19日晚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目前,南京警方已對仇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具有言論自由,但是并不代表可以胡言亂語,尤其是在網絡上或者公共場所。當在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并被廣泛傳播,煽動鬧事,造成極惡劣社會影響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從個人的角度——
1、牢獄之災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個人因行為不當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將面臨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還可以并處罰金。
2、前途受限
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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