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罪的類型之一,那么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來跟著家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使用暴力致殘、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拘留期間給對方造成人員傷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玩忽職守、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的。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運動和靜止行為不受非法干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律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決定身體行為的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的自然人。
(二)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剝奪自由肯定是非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有犯罪事實的人和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四)主觀因素。
在主觀方面,本罪是故意的,目的是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玩忽職守不構成本罪。
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拘禁他人的目的,就是一種代價犯罪。
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用于其他犯罪目的的,應當按照其他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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