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室搶劫殺人犯判幾年
入室搶劫殺人犯判的刑罰是: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極其嚴重的,將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搶劫是罪犯利用各種方法侵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搶劫財物的犯罪行為。
二、認定入室搶劫的標準是什么
1、一是“戶”的范圍。
“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
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
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3、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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