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規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也稱部分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本技術規范建議使用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發生危害行為時,由于精神癥狀的影響,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明顯削弱,但尚未到達喪失或不能的程度。
在傷害案件中,如經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刑事處罰上會有什么影響那?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該款是對那些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如何處罰的規定。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款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但應當理解為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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