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基本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犯罪構成
2.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2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2.3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法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行為對象是公款,也包括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情形包括:(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的類型分為三種: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定罪量刑標準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定罪量刑
3.1.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立案追訴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達到前述標準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立案追訴標準,情節嚴重的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立案追訴標準,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定罪量刑
3.2.1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立案追訴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挪用公款達到前述標準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的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2.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且不退還的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作者聲明:本文由劉士軍律師整理,歡迎轉載,但請注明出處。劉士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劉律師曾在某檢察院工作數年,擔任過反貪局偵查科科長,具有司法工作經驗。公務員辭職后,進入公司從事過三年法務工作,具有企業法律工作經驗。現為專職律師,主要從事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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