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多年前的殺人案,證據缺失,被告人主觀上也沒有殺人的故意,最終經過律師扎實的辯護工作,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本案發回重審。#故意殺人##無罪##刑事辯護#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劉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師擔任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案件的二審辯護人,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關于定罪部分,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不能認定劉xx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劉xx是殺人犯意提起者,所以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但是整個案件只有陳xx和王x供述過劉xx提出教訓受害人。但公安補偵卷1(p8頁,王x2023、3、21日筆錄)中王x筆錄陳述又翻供說離得遠,沒聽到劉xx讓陳xx教訓受害人,劉xx也當庭否認讓陳xx教訓受害人。
這樣就只剩下陳xx的供述成為唯一證明劉xx唆使犯罪的證據,但陳xx當庭否認劉xx讓他教訓受害人,反而說人是劉xx殺的。
但一審證據均指向陳xx持刀殺人,所以陳xx會為了脫罪會將責任而推向劉xx;加之陳xx供述多次翻供,故其證言不可信。
因只有陳xx、王x前后矛盾的供述和證言,故無法證明劉xx是犯意提起者。
在只有言辭證據且前后矛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劉xx死緩,辦案機關卻放走了王x。為何放走王x?白xx(證據卷第三卷21-22頁:后來有人給我打電話說劉xx、王x、馮老四在xx廣場打架了)、劉xx等人證言證實王x在現場參與打架,他和劉xx角色一樣,都不承認動手打人,都共同躲避,又于2011年去公安機關投案。
都只有言詞證據指向其打人,劉xx供述王x主動毆打受害人劉xx進行阻止。一抓一放,辦案機關采取了雙重標準,對王x證據不足就放人,對劉xx證據不足,就認定是殺人主犯,如此辦案,違反法律和常理。
二、本案證據均為言辭證據、傳來證據,沒有目擊殺人行為發生的證人到案,沒有客觀證據,整體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構成犯罪本案中重要的客觀證據嚴重缺失,導致言辭證據無法從客戲角度予以印證。
本案兇器(刀)缺失,無法印證言辭證據中關于刀具體樣態的真實性最高院14年《防冤錯案意見》第九條: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院(法發〔2023〕5號)《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簡稱“審判改革實施意見”)第二十七條: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是本案中此刀具已經無法找到,無法再做鑒定。
未能在兇器上提取被告人指紋樣本,未能提取被告人衣服上是否有血跡,及血液樣本。
最高院2023年7月31日《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簡稱“防冤錯案意見”)第九條: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中,公安機關并未提取到被告人衣服上是否有被害人的DNA和血跡。
本案證人證言多為傳來證據,且前后矛盾本案中的證言都是傳來證據,憑借20多年前的記憶,難免會存在偏差。
筆錄中多見:‘大概’,‘記不清’“沒看清”“聽說”等字眼。
李xx筆錄,說沒看到劉xx有什么行為,一邊玩撲克一邊看沒仔細看,說明劉xx并未打人。
三、本案陳xx具備殺人動機
1、王x2023年11月10日詢問筆錄,說受害人和陳xx一桌吃飯,那么陳xx可能和受害人認識起沖突。
陳xx202311月11日供述說是扣私鹽的找白xx幫忙,過去陪酒,結合王x筆錄說陳xx和受害人在一桌,那么陳xx可能和受害人吃飯時引起酒后沖突而激情殺人。平時無冤無仇的兩個人,因為喝酒而打架致死的案例很常見,在酒精刺激下人都是不理智的。
2、至于劉xx是否與受害人有過節,其父親是否因受害人挨過打,一審也未查清,并不能認定劉xx有殺人動機。
公安補偵卷1,劉xx筆錄稱記不清是否和受害人有過節,劉xx一審也否認與受害人有過節,但是一審并未查清他與受害人是否有過節,也沒有證據證實。
四、退一步講,即便劉xx說過讓陳xx幫忙教訓受害人,他也沒有讓陳xx殺死受害人,并非故意殺人的犯意提起者,最多是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僅憑口供,也不能只從行為和后果的某一方面來認定,應該從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工具的來源、打擊的部位、雙方平時的關系等多方面全面客觀地分析、驗證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果行為人只有傷害故意,那么無論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都應當認定是故意傷害罪。
綜觀本案,被告人劉xx沒有殺人故意,被害人死亡是共犯陳xx實行過限的結果,所謂實行過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了某種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其他實施共同預謀犯罪之人對其這種行為在主觀上沒有罪過。過限行為的刑事責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謀議范圍的實行犯獨自承擔,其他同案共犯對過限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1、從本案的起因來看,被告人與受害人人之前并無深仇大恨。公訴機關認定劉xx是犯意提起者,但是劉xx的主觀犯意是什么?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還是尋釁滋事?這些罪名都包含傷害他人的犯意。公訴機關主觀臆斷的認定為故意殺人,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從公訴書及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部分載明劉xx唆使陳xx教訓被害人,“教訓”是什么意?按照字面理解和案情看,最多就是毆打受害人,但是絕不是故意殺人。證據卷
2、陳xx2023年11月11日供述:劉xx讓其幫忙收拾受害人,承認拿刀傷人,問他收拾是什么意思,陳xx回答就是打他一頓得的意思。說明陳xx完全理解教訓就是打一頓的意思。
所以陳xx的殺人故意顯然超出了劉xx的主觀故意,屬于實行過限,不能認定劉xx有殺人的故意。
2、從犯罪過程看,劉xx和受害人之間最多是推搡互毆,但是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陳xx用刀扎了受害人背部而導致的,劉xx并未參與殺人的過程。
3、從犯罪工具的來源來看,案發時劉xx甚至沒有考慮,也未使用犯罪工具,犯罪工具為被告人陳xx所持有。公訴機關一味地強調客觀結果,有悖于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
五、劉xx給陳xx錢等行為最多屬于包庇罪,至于更改戶籍是在公安撤銷追逃之后才做的,最多算害怕包庇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而做出的行為,不能推斷其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辯護人:李建朋律師
2023年x月1日
本案最終經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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