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基本規定
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犯罪構成
2.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字面的意義上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但是在我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較為復雜,同時政企、政事職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司法機關出臺了相關解釋,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進行了擴張性的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瀆職罪的主體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兩高的相關解釋,進一步明確: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罪屬于瀆職罪,其主體范圍應當按照上述解釋來確定。
2.2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以及國民對此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3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做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造成的后果,需要達到“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定罪量刑的標準
3.1立案追訴標準(重大損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1.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3.1.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1.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1.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3.2.1造成傷亡達到3.1.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9人以上,或者輕傷27人以上,或者重傷6人、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輕傷18人以上的
3.2.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2.3造成前述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3.2.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3.2.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配套規定
4.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
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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