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旦被抓,也就是刑事拘留了。拘留之后,在24小時之內會被送到看守所內羈押。(如果公安機關超過24小時并未移送到看守所羈押,涉嫌程序違法)
親屬、朋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0天。但是,拘留之后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實際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30+7)。
在這漫長的37天的拘留期內,公安不會閑著沒事,程序繼續往下走,公安在這期間內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般情況下,公權力行使相對比較謹慎,哪里敢隨隨便便抓人呢。所以公安一開始的拘留必定是掌握了初步的證據。
這個時候檢察院批捕了。家屬收到了檢察院的批準逮捕通知書。
此時,人,繼續呆在看守所里。從這時候起,為了掌握更充分的證據,公安開始了更為細致、全面的偵查。
偵查期限一般是兩個月,但就涉嫌較嚴重的案情而言,經過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偵查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2+1+2+2)。
偵查過后,案件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若檢察院認為需要,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在1個月內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若檢察院用盡兩次退回補偵的權力,則案件從第一次移送到檢察院起算,再到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其間最長有6.5個月(1.5+1+1.5+1+1.5)。
法院接到檢察院移送的審查起訴案卷,將在7天內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法院受理立案之后,一審審理案件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特別重大的案件,還可以延長3個月。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完畢后審理期限重新計算。因此案件若算到一審作出判決需要20個月(3+3+1+3+3+1+3+3)。
換句話說,如果檢察院和法院在審查起訴和審理的過程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繼續補充偵查的,都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并且都有兩次補偵的機會。其中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院作為“上菜者”如果認為菜做的不好,可以建議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法院一般不得否決。
一審判決作出之后,當事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二審開庭前,檢察院有一個月的不計入審理期限的閱卷時間。二審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符合條件時可以延長二個月。因此,二審階段的最長羈押期限為5個月(2+2+1)+10天。
以上情形是二審直接作出了判決,若二審沒有作出判決,而是發回重審了,則一審判決尚未生效,那么嫌疑人依然在看守所羈押,這時案件回到一審法院,案件需要一審法院重走一遍程序,按照上面的分析,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需要20個月時間。一審結束,案件又進入二審,二審階段審結的需要5個月+10天時間。換句話說,當案件發回重審的,法院作出判決仍舊還需要花25個月+10天。
然而,案件不一定會拖到最長的期限,公檢法在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時,也會很快地推進案件。但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要做好“持久戰”的心理準備。
如果案件復雜,偵查、起訴、審判所有程序均按照最長期限計算實際羈押期間:實際拘留期限37天,偵查期限7個月,審查起訴6個半月,一審判決作出20個月,二審直接審理的5個月總共39個月(3.25年)之久;若二審發回重審的需要25個月多合計64個月(5.3年)之久。
行文至此,一言以蔽之—“一進看守所深似海”。從戴上鐐銬那一刻起,理論上意味著最長即將在看守所里要呆上3到5年。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在一些熱點新聞事件當中,我們經常能看到嫌疑人一關就是好幾年,普羅大眾若從最樸素的正義觀出發,可能會本能地認為是不是有什么“貓膩”,都還沒判決關這么久是不是被冤枉了。質疑精神總是好的,但本文的分析進路展示出這一切都是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羈押時長。
以去年的熱點新聞事件為例。吳亦凡在2023年7月31日因涉嫌強奸罪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8月16日,北京朝陽檢察院批準逮捕吳亦凡。2023年6月10日,吳亦凡案一審開庭??梢钥闯觯簠且喾簿辛舻揭粚忛_庭,在看守所羈押將近一年的時間,而這還僅僅是一審開庭時間,目前流出的消息來看,并不知道該案一審何時宣判,是否還有二審等等。
當然,看守所呆了一般也不是“白呆”,當事人被羈押了3到5年,被判決實刑之后,是可以進行折抵的。
關押在看守所的時間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無期徒刑、死刑的刑期,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當事人最終被判決拘役、有期徒刑的,先前羈押一日可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判處管制的,先前羈押一日可折抵管制刑期兩日。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可以說沒有什么比失去自由更讓人難受的了。勸列位將其權當飯后談資就好,倒也不必深諳其中規則。真的到了身陷囹圄那一刻,當事人需要的也不是這些知識,而是一個精通法理人情的律師,在偵查階段盡早和當事人溝通,做到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可以提起,但是《刑訴法》賦予這個權利,不意味著可以取保候審。程序越往后,案件證據越多,和公權力對抗的意味越強烈,順利取保候審的難度則越大。因此,“兵貴神速”,在嫌疑人被拘留起的37天內,律師盡早做到和公安機關溝通,提起取保候審,案件往后當事人即便被批準逮捕了,當事人也已經處于“自由身”。而不是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了,在看守所里呆了很久了,家屬才被告知只能委托律師進行會見,這個時候再想辦法取保的難度已經升了一個level,這場“訴訟戰爭”此時已經落于下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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