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1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
以上規定如何理解,刑訴解釋起草小組做了如下解讀:
1. 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外,“兩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
2.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除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外,不應判賠“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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