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我國刑偵第一案的“白寶山案”,相信不少讀者都聽說過。白寶山是90年代北京的一名悍匪,燒殺搶奪無惡不作。他曾犯下8·19白寶山特大持槍搶劫案等八起殺人搶劫案件,殺害6人、重傷9人,最終因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被判處死刑。
在我國曾出現過一些像白寶山一樣危害民眾的搶劫悍匪,搶劫罪也是所有刑法罪名中對人身、財產均有嚴重侵害的一類重要罪行。與盜竊罪不同的是,這種罪名可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可能產生命案;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不同的是,罪犯的主要目的是圖財。那么,搶劫罪的定義是什么?范圍界限到底在哪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從法條中,我們大致能看出搶劫罪的定義。搶劫罪的犯罪結構中最特殊是客體,行為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為公私財物所有權及公民的人身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里必須由一個犯罪行為完成兩項侵害動作,如果是兩種行為的話,應當成立為兩項罪名。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看到一名皮鞋老板非常有錢,于是打算先將其殺害,再掠奪其財產。那么他殺人、掠奪財產應當看成一個連貫的動作,當他殺人并搶走財產后,觸犯的是一個罪名。另一個例子是,乙和一名飯店老板有仇恨,于是打算將其殺害。在殺人行為結束后,他又萌生了“順手牽羊”的想法,把現場遺留的財物卷走了。由于他一開始只是為了殺人,并沒有搶劫的目的,所以不構成搶劫罪。
既然說到了“目的”一詞,判斷能否構成搶劫罪的另一大重要依據就是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肯定為故意,而犯罪的目的則有兩個,一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二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這兩個目的都是故意意圖,區別在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通常為直接故意,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意圖通常是間接故意(當然也有直接故意的形式,比如白寶山案)。
我們熟知的搶劫行為是,行為人以工具脅迫被害人拿出錢財。脅迫這樣一個動作,其實對被害人的生命有著很大威脅,很容易因此而傷害、殺害被害人,因此此時行為人脅迫的動作屬于間接故意,放任了對被害人生命安全可能造成傷害的結果。
另外一種搶劫模式正如白寶山的搶劫手段,他用槍支直接槍殺被害人并奪取財物。這種行為已經不僅僅是威脅了,對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有著現實的傷害,因此他做出的傷害行為主觀上體現的是直接故意,他積極地追求傷害、殺害被害人的結果。
搶劫罪的另一主觀要件是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所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這一行為的主觀意圖主要是直接故意,也就是對財物的掠奪抱有積極的態度。對人的傷害和對物的掠奪中,搶奪財物的意圖占上風,行為人搶劫的根本目的在于財物。
因此,當我們再看甲和乙的例子時,這兩人的犯罪意圖有著根本的差別。甲在犯罪之初就有搶劫的故意意圖,從頭到尾貫穿了一種犯罪心態,而乙先是有故意殺人的意圖,在殺人的罪行結束以后才對財物有了想法,誕生了盜竊的意圖(也有學說認為,殺人后的“順手牽羊”為侵占)。乙前后兩種罪行并不是一個犯罪行為,因為在他殺人的行為得逞后,第一個犯罪行為就已經結束了,所以當他再對財物產生了犯罪想法時,就開始了新的犯罪。
除了客體、主觀要件外,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過《刑法》對于搶劫罪還有一些特殊規定,比如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搶劫罪主體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限度為十四周歲。
關于搶劫罪的客觀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行為人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法條中一共列舉了三種手段“暴力”、“脅迫”、“其他方法”,前兩條比較容易理解,第三條指的是用非法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比如非法拘禁、用藥物使其失去意識。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搶劫行為模式是轉化型搶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詐騙、搶奪罪都是對人身無傷害或者傷害較小的犯罪,這是與搶劫罪的本質區別。不過現實中常常會發生這樣的問題,當被害人或者知情人發現了行為人的罪行后,行為人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行為。
這一犯罪行為的原理是,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時,前一個罪尚未完全結束,因此當行為人為了控制尚且還沒有處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財產而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時,便轉化成了和搶劫一樣的行為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以上三種目的而使用暴力、脅迫,那么就無法轉化為搶劫。比如丙在盜竊財產后,突然發現睡在臥室里的屋主是自己的仇人,于是將其殺害,這種情況下,丙是基于故意殺人的意圖而使用暴力,應當另外判定為故意殺人。
通過以上案例,相信大家已經對搶劫罪有了基本的了解。面對搶劫犯,我們需要盡可能地滿足歹徒對于利益的意圖,以此來確保自己的生命不受到傷害。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事后一定要報警求助,千萬別讓歹徒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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