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還會有一段調查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犯罪嫌疑人會被怎么處理?答案是拘留,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刑事拘留,那么刑事拘留究竟是什么?這又意味著什么?被刑事拘留的后果又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具有以上情節的人,警方就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同時會被刑事拘留的人,要么是重大作案嫌疑人,要么是被警方逮捕的現行犯,這樣的人要么已經被確定為犯罪人,要么是可能的犯罪人。
那么被刑事拘留又意味著什么?首先被刑事拘留的人要么是現行犯,要么是重大作案嫌疑人,但被刑事拘留不代表著已經被定罪,這只是代表調查程序的開始,如果經過調查,確定被刑事拘留人具有或參與過犯罪行為,那么下一步就將進入刑事訴訟。
如果被調查出并非具有或參與犯罪行為,那么公安機關就會將其釋放,而且被拘留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此來彌補刑事拘留對被拘留人造成的損失。
進入訴訟程序之后,法院會根據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定罪之后,犯罪嫌疑人才會被稱為犯罪人,最后司法機關便會依照判決結果對犯罪人進行執行,總得來說,刑事訴訟的流程總共分為五個階段,即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那么刑事拘留會對人造成什么影響?又會有什么后果?被刑事拘留之后的人無非就兩個后果,要么被查出涉嫌犯罪,要么被確定無罪,涉嫌犯罪的人的后果自然是進入訴訟程序,如果定罪,那么就會按照罪名處罰,至于無罪的人,前面其實已經說到了,被釋放后,他可以申請賠償。
最后補充一點,刑事拘留其實只是拘留中的一種,一個人被拘留,那么就有三種可能,一是刑事拘留,二是行政拘留,三是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行政拘留則指的是,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那么三種拘留形式的期限為多長?首先是刑事拘留,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后是行政拘留,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最后是民事拘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那么三種形式的拘留有什么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第二是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或是現行犯,行政拘留針對的是違法分子,民事拘留針對的則是具有擾亂秩序等情節的訴訟參與人或他人。
此外,三者在執行的機關、依據的法律與期限等方面都有所區別。當然,沒有人會想著被拘留,因此違法犯罪的事千萬不要去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對于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這些強制措施就絕對不會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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