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法院開庭中間有著許多環節,開庭時間與這些環節息息相關:第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本階段公安機關可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申請可以延長一個月。第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本階段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同時,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確認案件證據充分可以起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三、人民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會在兩個月左右開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案件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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