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即以阻止辦案機關做出有罪認定的辯護方法,它區別于有罪辯護(或輕罪辯護)。一些人誤以為無罪辯護就是必須以無罪判決為辯護目的,這種觀點其實把無罪辯護從方法變成了方向,限制了律師的辯護思維。律師選擇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其目的都是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而不能把無罪本身當成目的。有效無罪辯護有5種結果,需要引起注意。
無罪辯護的“主戰場”其實不在審判階段而在“審前辯護”階段,律師能夠通過有效辯護阻止案件起訴至法院,這是無罪辯護的最佳選擇。那種認為無罪辯護就是判決無罪的辯護,顯然忽視了“審前辯護”這種最能爭取當事人無罪釋放的辯護模式,只能說是一種幼稚的想法。
之所以說家屬委托律師越早越好,就是因為那些可能無罪的案件,能夠在呈捕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阻止案件進入法院,從而盡快爭取當事人被無罪釋放。每100個無罪釋放的,有90個是在批準逮捕階段釋放出來,有9個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釋放出來,只有1個是在審判階段釋放出來。那些不去追求99%的審前辯護爭取無罪釋放,而把希望寄托給1%的審判階段無罪釋放的,如果不是缺乏無罪辯護經驗就是故意忽悠委托人。“扁鵲三兄弟”的故事大家都熟悉,“未有形而除之”的大哥名聲不顯,“鑱血脈,投毒藥,副肌膚”的扁鵲卻聞名于諸侯,這也是今天一些有無罪判決案例的律師名聲顯赫原因之所在,但其實不批捕、不起訴對當事人更有利。
一些人認為案件起訴至法院必然有罪,其實不然,經驗豐富的律師依舊可以堅持無罪辯護。100個無罪釋放者只有1個是在法院階段釋放出來的,但這1個法院階段釋放出來的卻大概率不是以無罪判決之名,而是以檢察院撤回起訴之名。法院也需要照顧檢察院的情緒,司法實踐的“實然”不同于司法理論的“應然”。
我去年辦理的歐某等聚眾斗毆案,我就是堅持無罪辯護。我認為一則鄭某等人揮刀將鄭某甲等人從自己家門口趕走屬于“驅趕”而不是“追趕”,而且沒有發生肢體沖突,不僅屬于正當防衛也打不到聚眾斗毆罪的強度;二則鄭某乙在鄭某甲等人與歐某等人沖突實施終了20秒后趕到現場,屬于新發生的沖突,鄭某乙站在歐某家門口露出刀具并發出死亡威脅,已經對歐某一家老小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此時歐某等搶奪鄭某乙刀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我們不能坐等鄭某乙捅到歐某等人身上才允許正當防衛。該案開完庭半年后,法院突然通知我辦理取保候審并簽收裁定書,檢察院以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需要追究歐某等人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
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太難,曾有法官直言不諱跟我說,她從來沒有做過無罪判決,真不構成犯罪也是通知檢察院撤回起訴。我前年辦理的樂某持刀反抗強拆養豬場案件,更是二審發回重審后法院竟然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浪費我多好的一次無罪判決機會。
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往往是該案難以讓檢察院撤回起訴,此時律師需要遇到敢于堅持原則的法官。大前年我辦理了洪某運輸2.9公斤毒品案,同案犯黃某判了15年,洪某判了9年。家屬通過律師同行找到我,我第一反應就是本案只能無罪辯護,如果是輕罪辯護則法院根本沒有判錯。我認為洪某不明知黃某攜帶袋子里有大量毒品,洪某與黃某沒有運輸毒品的意思聯絡,洪某遇到警察跟著黃某逃跑是因為他中午與黃某一起吸毒擔心被治安處罰。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最后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無罪判決,實在不容易。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要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或者檢察院撤回起訴,都頗為艱難。辦案機關的水平越來越高,案件經過偵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審核,絕大部分都是有罪的案件。因此要阻止法院做出有罪判決,這個真屬于“小概率”甚至“微概率”事件。能夠爭取法院改變定性從而輕判,已經很成功。
我最近拿到判決書的兩宗“套路貸”詐騙案,即深圳的張某等涉嫌詐騙16.9億元案件與惠州的李某涉嫌詐騙2158萬元案件,都是通過無罪辯護爭取辦案機關改變定性,從而都判了1年多有期徒刑。這種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數量變化毫無價值。涉案即使數額否定掉了99%,法院照樣可以做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判決。我們只能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明確該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罪要件,從而促使辦案機關改變罪名,例如以非法經營罪或虛假訴訟罪做出明顯過輕的判決。對于這種“認罪即重判”的案件,無罪辯護是“剛性需求”,此時任何有罪辯護都難以奏效。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時,我明確告訴他我幫他做無罪辯護,不是因為我相信他必然無罪,而是本案只能做無罪辯護。
要求法院改變定性以較輕的罪名做出明顯偏輕的判決,也不是容易的事。許多法院往往不能接受改變罪名的判決,此時律師無罪辯護的結果當然是不改變罪名的降格處理。這種降格處理,最好的處理方式當然是“定罪免罰”,其次則是緩刑或關多久判多久的“從輕處理”,最后則是低于法定刑或量刑建議的處理。
我第一次辦理“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是在2010年,當時辦理馬某破壞軍事通信罪案件。我當時堅持無罪辯護,明確軍事機關設置的架空光纜過低、沒有設置警示標識、計算通信損失的機構不具有法定資質、沒有團以上司令部命令證實當時正在組織軍事演習,我還提出公訴機關作為價格計算標準的郵電部文件已經在兩年前被工業和信息化部某文件廢除。后來提交辯護詞時,法官明確該案屬于涉軍案件不能判無罪,也沒辦法判處緩刑,最后妥協為“關多久判多久”。這種辯護風格后來成了我的“招牌動作”,一些法官也清楚別看余律師庭審中義正辭嚴要求宣告被告人無罪,你真跟他妥協判緩刑或者“關多久判多久”他基本都會接受。當然,當事人聽了律師分析后愿意冒著風險堅持無罪的案件,我才有“不妥協”的底氣。陳某尋釁滋事罪案件,就是當事人明確拒絕檢察院提出的認罪認罰緩刑建議,我才有勇氣堅持到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無罪辯護是一種辯護方法,爭取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才是我們的辯護方向。當且僅當無罪辯護比有罪辯護更能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時,我們才需要選擇無罪辯護。在妥協更能爭取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時,我們應該毫不猶豫放棄無罪辯護選擇認罪妥協。“陣而后戰,兵法之常。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我們不可拘泥于某種教條理論,也不能受制于某種狹隘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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