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作為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機構,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來說,有關涉案證據的使用、認定等運用證據的規則決定了公訴案件相關證據的展示與認定過程,也在一定意義上表明公訴案件的質量。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運用證據的規則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在提起公訴指控犯罪這一過程中,對有關案件證據的運用規則主要有以下4個:
1、以證據認定事實
—–人民檢察院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
2、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院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時,應當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并運用證據加以證明;
3、應該全面展示證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對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
4、證據需要綜合審查認定。
—–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國杰律師說》認為,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對案件證據運用的有關規定,決定了對涉案證據的全部展示和綜合審查是核心要求,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屬于案件事實,對于對被告人有利的罪輕證據也應該一并提出。雖然這種證據運用的規定已經存在,但在檢察院對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罪輕證據的移送和出示仍然是一個不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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