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雙方就某一事實陳述不一致,或訴訟參與人就某一事實前后陳述矛盾、大相徑庭,不能自圓其說,必然存在一方作虛假陳述的可能性。)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作虛假陳述的現象屢見不鮮、也屢禁不止。因為缺乏相關的處罰措施,此種現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勢。 在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下,當事人為自己的相關利益,在庭審中大作虛假陳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欺騙法官,而且虛假得理直氣壯,這不僅侵害了對方訴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應當依法履行職能,去偽存真,作出正確的判斷。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當事人虛假陳述,或是審判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能,沒有依法查明事實真相,而作出了錯誤裁判。得到利益的驅使,有的當事人暗自慶幸,虛假陳述居然也能打贏官司!雖然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下,當事人虛假陳述難以避免,但是對虛假陳述應當有相應的制裁手段。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作虛假陳述有以下幾種情形:
1、否認客觀事實的存在。如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矢口否認,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或者法院調查取得確實證據,被告也百般抵賴。這是純粹意義上的虛假陳述。
2、陳述虛假的意思表示。民事訴訟中,真實的意思表示對確定案件的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非常關鍵。由于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現實生活中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當時的意思表示沒有固定下來,或者說沒有直接的證據予以證明。例如甲將某物贈與乙,后雙方產生矛盾,在庭審中甲陳述為借用。很多案件都是由于當時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沒有書面確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產生了爭議,原、被告雙方都有可能作出虛假陳述,以達到利于本方的法律后果。
3、有目的的訴訟欺詐。有的訴訟當事人一方勾結證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符合程序的訴訟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訴訟欺詐行為是訴訟不法行為和實體法上的不法行為的競合,嚴重的民事訴訟欺詐可以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
民事訴訟中大量存在虛假陳述的原因, 首先是民事訴訟的性質和目的導致當事人可以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具有司法的性質,當事人對民事糾紛有自主解決的權利,并對訴訟標的有自由處分權。民事訴訟的目的不是發現絕對真實,而是為了解決糾紛。有訴訟發生,必然會產生對抗, 虛假陳述成為當事人進行抗辯的一種方式。由此導致法院錯誤裁判,這是以當事人主義為指導思想的訴訟模式自身缺陷和所要付出的代價。 其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普通民眾的價值觀、利益觀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唯利益至上。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普遍存在僥幸心理,沒有法律崇高的理念。如果虛假陳述可以贏得訴訟,為了自身利益又何樂而不為呢? 應當說,公民法律素質不高的現狀為虛假陳述提供了發揮的空間,在全社會都在呼吁誠信的今天,對抗制訴訟模式下的誠信又值得幾錢呢? 第三,最重要的原因在于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陳述的真實義務,如實陳述只是道德上的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只規定了對偽造、毀滅證據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但 沒有對虛假陳述的行為規定處罰措施。因此,法官對當事人的虛假陳述只能聽之任之,僅僅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為對某觀點不予采納。
大量的虛假陳述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司法公正,如果不予制裁,會動搖司法權威,影響法院的公信力。如何認定虛假陳述,必須綜合全案來判斷,因為虛假陳述總是相對于客觀事實而言,這需要法官進行經驗判斷,從而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如果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作虛假陳述,那么法官就只剩下照搬法律條文可做,沒有顯現法官判斷能力的用武之地。當然如果法官判斷錯誤,則虛假陳述造就了一起錯案。因此,法院在裁判案件的同時,應當對虛假陳述的行為予以處理。
對虛假陳述應當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原則上按照案件證據所達到的證明標準的高度和層次來區別對待。不同案件的證據達到的證明標準層次有不同,因此認定虛假陳述應當與案件的裁判聯系在一起,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對于只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案件,即沒有更加充分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需要法官運用自由心證的原則自由裁量的案件,由于案件的客觀事實難以查清,很難認定哪一方當事人虛假陳述,但是總有一方是作了虛假陳述。這種情況充分體現了民事訴訟存在風險,虛假陳述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可能勝訴的,所以對于這種虛假陳述可以不予制裁,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2、對某些證據充分的案件,證明標準達到很高的程度,甚至說并不比刑事訴訟上“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低。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承認事實,堅持虛假陳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完全可以認定當事人作了虛假陳述,裁判案件的同時,法院應當運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虛假陳述的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
3、對于當事人惡意訴訟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圖獲得訴訟上利益的訴訟欺詐,由此導致法院錯誤裁判的,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外,對于虛假陳述的當事人必須負擔由于訴訟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同時處以相對較高的罰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這種情況發生,受害方有權以侵權為由起訴,向虛假陳述當事人提出經濟賠償,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當訴訟欺詐的情節和侵害的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時,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追究虛假陳述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亦即,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的,可能會面臨罰款、司法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象山法院開出2023年第一份司法懲罰決定書,對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罰款20000元。
【案情回顧 】 周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中,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14余萬元及約定利息。被告李某在抗辯時稱,自己與周某相識于賭場,這些借款是2023年在杭州灣等地賭博時向周某所借,同行人員黃某可以作證。證人黃某遂向法庭陳述,周某所說的借款實為賭資,當時雙方還約定利息為每一萬元逾期一天付三百元。
于是,承辦法官便與原告周某核實借款經過及明細,周某開始稱平日里債務多且雜亂,具體不記得了,但可以保證自己系如實陳述。后隨著證據的深入和法官的再三詢問,周某從含糊不清到沉默以對,再到要求撤訴,最后終于承認該案借款系賭博款項。
至此,該案事實已經明晰:原告周某將賭博場所出借給被告李某用于賭博的款項陳述為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
承辦法官根據案情、主觀惡性等因素對原告周某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并以虛假陳述對其作出20000元的罰款決定。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原告周某表示認罰且不申請復議。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亦無效。不管出借人主張的是雙方約定的利息,還是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周某明知被告借款系用于賭博,仍然出借款項,而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后又通過虛假陳述將其包裝成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向法院起訴,屬于虛假訴訟,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干擾了司法公正。
誠實信用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法典更是將其納為民事行為的基本準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如果有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無關緊要,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正常審理,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會收到法院的“罰單”。
【案情簡介 】梁某訴李某合同糾紛案。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在受理梁某與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梁某提供了一份《借款協議書》,該《借款協議書》落款處有“李某”的簽名字樣,但李某稱該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庭審中,法庭向雙方釋明是否確認《借款協議書》落款處的簽名為李某本人簽名,如經鑒定得出一方當事人做虛假陳述的結論,是否愿意接受法院處罰?雙方均堅持自己的意見,并明確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處罰。后李某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就《借款協議書》上“李某”的簽名真偽進行筆跡鑒定。2023年11月29日,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借款協議書》上“乙方(簽字、指紋)”處留存的“李某”簽名字跡是李某本人所寫。李某仍堅持認為該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簽,但就此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
【處理結果】 案件主辦法官認為,李某在訴訟過程中,故意欺瞞其簽字的事實,經法院多次詢問并釋明,仍拒不如實陳述,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李某的行為違反了訴訟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予以懲戒。綜合考量該案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被處罰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處罰人悔過程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了對李某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決定。
【法官釋法】 恪守誠信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當事人參加訴訟應該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任何挑戰司法嚴肅性及權威性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李某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擾亂了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最終嘗到了惡果。建設法治中國,捍衛司法權威,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江南區法院在此提醒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要依法遵循誠信原則,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參與人應當樹立誠信原則,合法形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做新時代的守法公民。打擊違反誠信原則的虛假陳述,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能的體現。人民法院應當秉持司法公正,堅決打擊“法庭上的騙子”,塑造誠信的訴訟環境,減少司法訴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不誠信訴訟、虛假陳述,意圖通過法院民事判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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