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7、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9、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10、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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