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力求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凡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為犯罪追究。
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凡屬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做無罪處理。
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并給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三年前的講話言猶在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因此,準確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尤其是詐騙犯罪),對于貫徹罪刑法定原則、落實中央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保護民營經濟的政策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此,筆者集全國視野,根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在2023年寫了《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如何區分界定?》《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犯罪?以下幾種情形要除外》《【律師實務】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及司法認定》等文。為了更好地區別詐騙犯罪與經濟糾紛,區別非法占有目的與營利目的,筆者還寫了《 非法占有目的之辯:詐騙犯罪的“定海神針”》《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 《以營利為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的區別及司法認定》等文,相信對這些領域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筆者在辦理某中央電視臺報道的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中,詳細指出第一被告(公司老板)只有營利為目的,存在實質性交易,且存在退貨退款行為,完全不具有詐騙罪非法占有之目的,應當以虛假廣告罪論處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雖然沒有采納改變罪名的意見,但在量刑方面,在第一被告不認罪、無退贓退賠的情形下,將檢察院建議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意見改為有期徒刑13年,涉案金額1.37億。
關于疑罪從無原則的司法現實,筆者在《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重?》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筆者在此文中談到,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不少案件情況體現在有罪證據片面結合形成所謂的證據鏈條,而對無罪、罪輕的證據鏈條難以排除合理懷疑或者選擇性忽視,得出的結論也很難具有唯一性。換言之,在不少案件里,排除合理懷疑、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證據適用規則在司法實踐的落地還存在一定的難度。
證據裁判原則與疑罪從無原則息息相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的結論不是唯一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由證據裁判原則衍生出來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出現了復雜的局面。在某“買單詐騙”案中,檢方提出,辯方提出的被告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這部分內容可以排除,其他筆錄內容不予排除,且不影響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在更多的案件中,非法證據排除這一程序都難以啟動。
回顧2023,展望2023,筆者希望更多的辦案人員,斬斷一切利害關系,真正做到以法律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準確識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切實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而不是以各種“利害關系”為依據,要作出經得起法律檢驗、歷史檢驗的公正裁決。
法治社會絕不是輕輕松松、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也絕不是一馬平川、朝夕之間就能到達的。我們要常懷遠慮、居安思危,保持戰略定力和耐心,“致廣大而盡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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