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青少年可能不明白為什么我只是被朋友叫過去幫忙打下架,怎么就涉嫌到違法犯罪了。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下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警示案例:2023年5月9日下午14時許,李某某糾集劉某某(16歲)、潘某某(16歲)、呂某某(16歲)等人意欲與蘭某某等人打架,途中因蘭某某等人有事先行離開,李某某就將邊上的肖某某錯認為蘭某某一方的人,和劉某某、潘某某等人持甩棍對肖某某進行毆打。事后,經鑒定,肖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劉某某等人在公眾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其造成輕微傷,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后對劉某某等人做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但劉某某等人的行為已然構罪,就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容不得半點僥幸心理。
溫馨提示
在青春期這一階段,是青少年心理最動蕩不安分的時期,在現階段,青少年的生理與心理都還處于發育階段,身心不成熟,對事物的判斷和認知都與成年人有很大差距,容易受到他人蠱惑從而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這時候就需要家庭和社會給予更多的關懷、溫暖和幫助,承擔起對青少年的培養責任,幫助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青少年自身也應明辨善惡與是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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