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師正在處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眾所周知,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相對于普通離婚案件來說本就復雜,故該問題往往是我們離婚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首先要考慮的事情。而目前我們所處理的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義,所以拿出來為大家分析一下。
案情:我的當事人(男方)與女方結婚三年。男方的原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女方的原住所地則在遼寧省瓦房店市。結婚后不久,雙方便共同前往日本工作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從去年上半年在日本開始分居。男方于今年一月初委托本婚姻律師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之所以選擇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依據婚姻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涉外離婚案件較遼寧省瓦房店市法院更多,故經驗更豐富,案件處理起來也就更順暢。
然而,我方起訴后沒多久,瓦房店市法院也受理了女方的起訴。這就出現了兩家法院都在受理同一個離婚糾紛的不正常現象。為此,本律師向瓦房店市法院提出交涉。得到的回復是:“女方已經回國,所以不能適用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確定管轄問題,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來解決。”而第十五條的規定是:“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為了確定管轄權,本律師特意調取了女方的出入境記錄。該記錄顯示女方是在我方向海淀區法院起訴后才回到國內的。既然如此,我方于一月初向海淀區法院起訴時雙方均在國外,且男方在國內的原住所地是海淀區,所以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瓦房店法院是否也有權受理該案的問題了。很顯然,瓦房店法院受理該案的時間晚于海淀區人民法院。鑒于案件已經有法院在審理,故瓦房店法院無權再繼續管理該案件。瓦房店法院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裁定駁回女方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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