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下罪行后,司法機關往往要投入司法資源實施通緝、抓捕等行為,如果行為人能夠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將在一定程度上節約司法成本,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有利的條件。我國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行為人主動投案、主動承擔刑事責任設立了相關的制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01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02 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嫌疑人有悔改的誠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03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嫌疑人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因為不了解法律,往往在自首時顧慮太多。
而法律對自首的認定,都會遵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的原則,不僅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也如實地考慮他們在犯罪中及時停止、真誠悔罪等因素。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也應配合司法機關,努力說服犯罪嫌疑人自首,爭取從輕處理的機會。
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按照法律規定,有自首情節的雖然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但是卻并非必須。法院需要綜合考慮整個案件,該輕的輕,該重的重,運用刑法寬嚴相濟的裁判標準公平得出最終的刑罰。
既然有膽量犯錯,就更要有膽量承擔責任,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自首從寬,抗拒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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