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以知道,要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或者說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第二種情形是,多次敲詐勒索。那么,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如何認定?多次敲詐勒索又如何認定呢?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這些問題。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屬于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如果敲詐勒索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就屬于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如果敲詐勒索數額三十萬元以上的,則屬于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
而且,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允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關于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因此,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的數額時,需要重點關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在省份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這三個標準的具體金額標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二年內敲詐勒索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無論其敲詐勒索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種情形,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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