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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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4時許,顧啟峰駕駛車牌號為魯Q×××××/魯Q×××××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蘭陵縣尚巖鎮駐地西側時,將行人孟某撞倒并碾壓,造成孟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顧啟峰駕車逃離現場。
經鑒定,孟某符合頭顱、腹部、雙下肢組織破碎,多發骨折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啟峰負事故全部責任。9月23日11時許,顧啟峰到蘭陵縣投案。顧啟峰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浙江民理律師事務所章國平律師解答:
顧啟峰違反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顧啟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章國平律師補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專業從事律師執業十五年,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法務實踐經驗,尤其擅長法務文件制作和疑難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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