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裁判結束后,未發生法律效力前都有權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二審程序自此啟動。
現行法律規定,二審裁判的依據情形不同共有四種結果,分別是: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概括講之則是: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從最近幾年公開的司法數據來看,民事案件的上訴率在不超過30%(各省份略有差異),而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中:最終改判的比例大概是不超過15%。
這個數值客觀上并不高,但也不能說很低。
二審法院是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如一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也必須得到糾正。而隨著司法質量的不斷提高與司法改革的不斷實行,一審法院(通常為基層法院)的工作質量也越來越高,換言之,沒有哪個法官希望自己審理的案件出現錯誤或者被改判。
故,對于民事案件二審的審理結果來說,會有多種裁判結果,改判只是其中之一,當事人有新證據、新理由,認為一審裁判確實沒有使自身合法權利得到保障而提起了上訴,當然是有可能在二審中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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