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開庭10日前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開庭前5日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況
開庭前3日
1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2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認等;
3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在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
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庭前會議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1管轄異議;2回避;3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5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認有專門知識的人名單有異議;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庭前會議應當歸納事實證據爭點)
庭前會議的程序
1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2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3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4庭前會議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二、開庭審理
法庭審判由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
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宣判五個階段。
(一)開庭
1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2)宣讀法庭規則;
(3)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4)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5)審判人員入座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
3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5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的陳述。
6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
(二)法庭調查
1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3訊問被告人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4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5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發問。
6舉證質證
(1)詢問證人鑒定人
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通知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
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2)出示宣讀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證據在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
5調取新證據
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調查核實。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礎。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并說明理由,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附帶民事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法庭辯論過程中,合議庭發現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新的事實,有必要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在對新的事實調查后,繼續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五)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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