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辯護詞應該如何寫,才能更精彩,才能打動法官?
實質上,這可能是個誤區。
因為,辯護詞很精彩,不見得必然打動法官,法官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除此之外,說得再好聽,都沒有用,大多數法官都不敢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胡亂做出判決。
畢竟,現在是終身負責制,沒有人愿意給自己留下一顆不定時炸彈。
當然,極個別膽大妄為的人除外。
所以,辯護詞,要想讓法律認可,進而說服法官,讓他們采納自己的觀點。就一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沒有證據支撐的觀點,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注定不會有好結果,更不會有好效果。
卷宗中有證據支持,我們發表意見時,才更有底氣,更有信心,而充足的信心,會感染法官的判斷力,或許還會左右法官的傾向性。
一旦讓法官覺得這個律師在天馬行空,提出的主張毫無根據,那就距離完蛋不遠了。
這,就叫“以事實為依據”。
想要說服別人,不光要有證據來支持,還要有更有力的法律規定來支撐。
特別是一些別人不注意的細小的司法解釋,甚至一些最高院的答復意見,法條越小越偏僻,越容易影響法官的判斷,進而做出對己方有利的判決。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規定是司法人員做出判決的最根本依據。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要給人定罪,一定要有靠譜的法律條文來支撐,否則就不能定罪處罰,哪怕嫌疑人存在某種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這,就叫“以法律為準繩”。
盡管我國不是案例法國家,但是為了讓法律規定有更高的公信力,最高院一再重申類案同判的精神。
目的就是為了在某一個區域內的,同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得到相差無幾的判決結果,以此來顯示法律的穩定性,讓老百姓對法律的結果有一個很好的預期。
如此,就顯示出了一些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
一旦我們發現同一個法院的類似案件判處了較低的刑罰,就可以以該類似案件作為突破口,向法官提出要求,要求類案同判。
不過案例的效力或者效果是有區別的,一般情況下,本院的案例效果最好,近水樓臺先得月嘛。
之后,是最高院的判例,比如公報案例,全國通用,有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再后,上級法院的案例。這個效力還是蠻高的,因為一旦二者有沖突,二審時完全有可能還直接改判。
最后,是非上級法院的省高級法院。
實際上,如果有證據、有法律、有案例,那就不需要發表主觀性很強的觀點,那樣會削弱我們的辯護力度。
法官,作為專業法律人員,絕對不會輕易地相信我們沒有證據支撐的觀點。
因為他不敢冒這個風險,當然他也沒有動力冒這個風險。
風險和收益需要成正比例才行,而法官一旦冒風險,則不僅不會和收益成正比例,更可怕的是一旦風險和收益成比例,則有可能將風險抬的更高。
所以,總之一句話,律師發表觀點,最好有證據和法律來支撐,主觀性的推測,千萬不要發表。
當然,有證據支撐又邏輯清晰的論證,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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