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文本規范
商業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p>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則將商業秘密表述為,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另外,《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都對商業秘密犯罪進行了規定。
二、“商業秘密”的認定及表現形式
(一)、“商業秘密”的認定要素
商業秘密的認定也就是商業秘密含義的理解,在學理界商業秘密的內涵被歸納為“秘密性”、“價值性”、“管理性”。首先,對于“秘密性”在《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不正當競爭解釋》)一文中又被理解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有關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也即“秘密性”所針對的主體不僅是社會大眾,而更是在該領域的相關人員,并且還要滿足“普遍知悉”和“容易或得”,如果缺少一個條件那么就不具備“秘密性”。
其次,“價值性”顧名思義就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而1998年《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更是將“價值性”抽象為:“可應用性”、“經濟利益”、“競爭優勢”。更有學者將其總結為“可預期性、潛在價值”、“積極價值”。
最后,“管理性”又被稱為“保密性”,為了更便于理解,筆者在此將其稱為“管理性”。這里的“管理性”是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這里強調的是“手段”而不是要求達到密不可失的效果。同樣相較于《不正當競爭解釋》第十一條對于采取保密措施的解釋,在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一,該措施能夠明顯體現出權利人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第二,采取的保密措施應當與要保護的商業秘密相適應;第三,權利人所采取的保護措施能夠使相對人明了其要遵守的“邊界”。
(二)“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2023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第九條第四款改變了傳統上對商業秘密定義的規定,擴大了其外延,幾乎涵蓋了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信息,總體上其表現形式可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大塊。
具體而言,技術信息又涵蓋了兩個方面,第一,表達型技術信息即以文字、圖形、符號等為載體表達的信息;第二,未表達型技術信息即存在于研究者頭腦之中的,表現為技能、技巧經驗的信息。根據法條的羅列,技術信息包括程序、設計、工藝方法、配方、產品、研發與開發的文件、App數據等等。
經營信息也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與市場及其相關的商業情報信息;第二類是經營管理方法及與經營管理方法相關的資料信息。具體為原材料價格、招投標書內容、競爭公司情報、客戶名單、貿易記錄、經營模式、公關策略等等。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
現有主觀罪過形式的定位
侵犯商業秘密罪最早規定在1997年的刑法中,對于這個罪的主觀罪過形式近些年一直被廣泛討論,其討論的焦點在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究其原因在于對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中“應知”規定的不同理解。直到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中“應知”二字刪除僅保留了“明知”,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才在實踐中認定為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商業秘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痹摋l款仍然保留了“應知”規定,這也就導致了在學界有一部分學者仍然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過失,并且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就是行為人有預見的義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二)故意的主觀罪過形式的合理之處
首先,根據現行法律規范及我國的立法習慣來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進行處罰,而從《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條文規定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并不包括過失。
其次,根據2023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三——上海萬超公司、于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仍拒不認罪,檢察機關結合大量客觀證據,充分論證于某某實施了披露、允許他人使用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及萬超公司、賈某某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最終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因此,筆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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