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的行為。
非法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以下情形:
(1) 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2)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采礦行為。
(3)擅自在未批準礦區采礦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4)“超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超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礦構成犯罪的,除實施了上述非法采礦的行為外,還需具備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所謂“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是指經有關礦產管理部門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處罰后,仍然開采的。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于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于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三、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四、量刑標準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我省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25號)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我省執行法釋﹝2023﹞2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標準分別確定為二十萬元、十萬元;執行第六條的標準分別確定為七十萬元、三十五萬元。
五、案例解讀
2023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某、張某1、王某某(三人已判刑)、李某某、張某2,在未取得相關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滎陽市汜水鎮黃河北岸鄭州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趙村灘區禁采區非法采砂并予以銷售,賣給滑縣某建材有限公司1561方河砂,經鑒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32685元。另查明,2023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禁采區內采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解讀:《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在禁采區非法采砂,破壞了礦產資源,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六、律師解析
《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犯罪主體要求較為寬泛,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非法采礦罪。當單位構成非法采礦罪時,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定罪量刑,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故企業主管人員需要時刻注意本企業是否涉嫌非法采礦,一旦單位被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自己也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礦產資源豐富,但開采礦產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并且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在許可范圍內開采特定礦種,不得隨意擴大開采范圍,亦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開采其他礦種,對于礦產企業而言,應加強對礦產資源、生態植被的保護意識,降低構成上述罪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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