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 中間價格計算。
四、量刑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二條,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錄音制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錄音制品的有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五、案例解讀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朱某某(在逃)網上辦理了“深圳市寶安區某圖書商行”營業執照,從鄭州市二七區古玩城低價購買非法出版圖書,通過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1688網上銷售平臺發布廣告并銷售。2023年8月22日,鄭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某區西三環陽光二號院5號樓地下室倉庫內,查扣《建筑工程管理與實務》等102種圖書28488冊,涉及中國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原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中國城市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多家出版社。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鑒定,98種22192冊屬于圖書類非法出版物。經鄭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統計,涉案圖書總金額(碼洋)145.78萬元。經阿里巴巴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查詢高某某支付寶賬戶,2023年6月18日—2023年8月22日交易金額18856元,銷售侵權圖書384本。
2023年11月19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鄭檢四部刑訴[202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1、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2、公安機關追繳的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所得56000元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3、查扣的侵犯著作權的圖書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4、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圖書經營活動。
解讀:被被告人高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他人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發行侵權圖書22192冊,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下的量刑幅度內處罰并處罰金。被告人非法經營的侵權圖書尚未銷售即被公安機關查扣,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經社區調查,具備適用非監禁刑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后果及實際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可適用緩刑。
六、律師解析
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何厘定罪與非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
加大對著作權的保護,有利于文化產業的發展,促進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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