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致重傷從犯會如何判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是三年以上量刑,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是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犯罪者被認定為從犯,那么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給予了判決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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