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為依法打擊網絡誹謗等刑事犯罪,提供了明確的司法依據。
一、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準:
司法解釋明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二、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可公訴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三、網上散布謠言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解釋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定罪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五、違規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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