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量刑的最低標準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戶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
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3、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2、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如
3、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
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4、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
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
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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