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席某與陳某是多年好友,一日,陳某找到席某,以做生意需要錢為由向席某借款1萬元,因席某手頭沒有現金,便將一張內有10萬元存款的儲蓄卡交給陳某,讓陳某自行取款1萬元后,歸還儲蓄卡。但之后陳某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了10萬元并據為己有。
[案情分析]
對陳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席某的財物,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棄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席某已將儲蓄卡交予陳某,之后陳某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應按侵占罪定罪處罰。
【評析】
一、根據盜竊罪、侵占罪的犯罪構成,可以看出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判斷行為成立盜竊罪還是侵占罪的關鍵。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構成盜竊罪;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對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具體到本案,關鍵就在于判斷當席某將儲蓄卡交給陳某后,席某對儲蓄卡中的錢是否仍然擁有刑法意義上的占有關系。
二、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刑法上的占有與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首先,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實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對認定是否占有起補充作用;其次,當事實上的占有雖然明顯松弛甚至短暫脫離了占有,但他人所具有的明顯、強烈的占有意思,對事實上的支配認定可以起補充作用。所以,當一財物雖然表面上處于他人的支配領域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也是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房主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但約定乙不得轉移、使用衣柜里的財物,應認為衣柜里的財物仍屬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
三、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當席某以借給陳某1萬元的意思表示將內有10萬元的儲蓄卡交給陳某之后,儲蓄卡中剩余的9萬元仍然由席某占有。
[案情結果]
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數額為9萬元。
[相關法規]
盜竊罪量刑標準: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罪量刑標準數額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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