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立案的如何撤銷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情形時,可以撤銷案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公安機關立案有哪些
流程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經偵查,發現案件有沒有犯罪事實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情形時,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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