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在創業過程中,基于商業模式、營商環境的因素,往往伴隨著民事違約、行政處罰以及刑事制裁等諸多風險。眾所周知,刑事風險是最致命的風險,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營企業家作為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將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設中不斷推動民營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的意義。
結合近幾年民營企業刑事犯罪的狀況,我們總結出以下企業家可能涉及的十二種刑事罪名及立案標準,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撰文 / 焦景收律師
01 串通投標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規定,〔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02 非法經營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 立案標準: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
03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 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04 集資詐騙罪
1. 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立案標準:
數額較大,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個人30萬元以上,單位15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個人100萬元以上,單位500萬以上。
05 詐騙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立案標準
根據2023年6月1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具體條文如下: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數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06 職務侵占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 立案標準:
構成該罪名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即犯罪主體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為人有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主觀故意,并且實施了該行為;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的財物數額達到了六萬元以上。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分別為:
(1)侵占財物的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侵占財物的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07 挪用資金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立案標準:
挪用資金罪中所稱的“數額較大”,為挪用公款罪數額的標準規定的兩倍,即: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六百萬元以上的,為數據巨大。
08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 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 立案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以上所稱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民間團體、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即從事非公務的人員),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以上所稱的“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行為人主動索取或他人主動送予財物,也包括違規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如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等),這些必須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委托人謀取利益為條件。以上所稱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應當得到的非法利益。而對于這個利益是否謀取成功,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但是上交給了公司、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的,則不構成犯罪。
09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 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立案標準:
根據該條的規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必須要求行為人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這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較大差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是不正當利益。以上所稱的“不正當利益”,是指獲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章制度。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為人通過實施贈送財物手段獲取的利益,違反了諸如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即構成不正當利益。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如下所示:
(1)個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立案追訴,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參考行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兩倍執行,即不作個人或單位區分,只要達到了二百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巨大。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 行賄罪
1. 法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2. 立案標準: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對于行賄罪的處罰,構成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1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單位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綜述(2004)》的意見,下列行為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
(3)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收到損失的行為。
注意:騙取國家稅款并且在法院判決之前(一、二審均可)仍無法追回的,應認定為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法院判決之前(一、二審均可)追回的被騙稅款,應當從損失數額中扣除。
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為以下三檔刑罰進行量刑處罰:
第一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虛開的稅款數額應當為”稅款金額“,非票面金額。
12 逃稅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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