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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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11時許,劉恒兵駕駛魯Q0××××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國道2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沂市河東區湯頭街道“知春湖”酒店路段,與前方順行左轉的石某駕駛的“比德文”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張某6)發生碰撞,致張某6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劉恒兵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恒兵在現場配合救助傷者。劉恒兵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劉琳偉律師解答:
劉恒兵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
事故發生后,劉恒兵在現場配合救助傷者,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構成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劉琳偉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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