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方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種,分別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種,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刑法,只有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傷、公共威脅等,才會考慮判處至無期,比如故意殺人者、QJ幼女多人者、搶劫致人死亡者等等。
案例分享:
2023年,警方偵破了一起性質極其惡劣的詐騙案,涉案人員包括犯罪頭目朱某華。2023年3月,朱某華看中老年人市場,利用這一群體獲取信息不便、易被欺騙的特點,注冊了多家資產管理公司,并虛構了各類理財項目和產品。
朱某華與同伙通過發傳單、貼宣傳紙、辦酒會等方式吸引大眾注意,用簽合同的方法獲取投資者信任。眾人見這些理財項目投入少、周期短、獲利大,心動不已,被忽悠著簽訂了合同,并且交出不菲的投資金。
從2023年朱某華開始非法集資以來,至2023年暴露被捕,他欺騙了數千人,其中包括一千余人的老年人群體,牟取暴利18.74億元。朱某華與合伙人以虛構理財項目吸引投資,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罪。
朱某華一行人非法集資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獲利十億元,給數千人帶去財產、精神損傷,影響面極廣,性質極其惡劣,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終,法院判處犯罪頭目朱某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分析: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無期指沒有期限,有期徒刑或許還能知道自己何時刑滿釋放,但無期是一個沒有盡頭的刑期。朱某華被判為無期徒刑,意味著他將終身服刑,用自己的下半輩子去反思。
無期徒刑一定是關到犯人自然死亡為止嗎?不一定。如果罪犯在監獄里認真接受改造、或有檢舉立功等特定情況,我國也允許被判無期的罪犯適用減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的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以下六種: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不是隨意想減多少年就可以減多少年,它還需要經過層層審核,確定了罪犯適用減刑規定,才能得到減刑,而且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進行減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朱某華若在監獄中表現良好,不僅發明創造出利國利民的產品,還舍己救人、受到表揚,得到了最大的減刑限度,即從無期徒刑降至13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于2023年被捕,2023年判刑,服刑13年之后,他至少需要到2035年才能出獄。
釋放之前,他一直需要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接受特別定制的教育,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學會重新做人。
被判無期徒刑,除了減刑,還可以被假釋。假釋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指對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規矩,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再危害社會可能性極小,可予以提前釋放。
假釋有一定的適用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是實際執行了十三年及以上的刑期,而且鑒定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小,才可以被假釋。此外,并不是所有非法罪犯都能被假釋,對于累犯、故意殺人者、QJ者、搶劫者、投放危險物質者等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法的,不得假釋。這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犯人的罪危害大,個人危險性高的原因。
除了這類人,因為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即使減為了無期徒刑,關押滿了十三年,也不得假釋。同時,這類人減至無期徒刑,不得再進行減刑。
朱某華觸犯的罪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他詐騙的人數高達數千人,影響危害面極廣,情況十分嚴重,被判處至無期徒刑。不過,他犯的罪沒有直接對人體生命權、健康權等最基本的人身權利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所以他服刑十三年后,若存在表現良好、阻止犯罪活動等情況,可申請假釋。
假釋不需要交納保證金,犯罪人員得到假釋后,有一段時間的考核期。被假釋的人員走出了監獄,并不是完全自由,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這類人將接受司法部門、居(村)委會、附近群眾等群體的監督,并定期上交思想匯報,想要離開居住的市縣,哪怕只是短暫一瞬,也需要監督機關批準。
在我國刑罰中,三年有期徒刑就已經算是比較嚴重,判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屬于十分嚴重類,而被判處到無期徒刑,這類罪犯必然造成了他人、社會乃至國家都無法挽回的巨大危害。雖然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假釋,但立功表現、發明創造等還是相對困難的,一減減至十三年更是罕見。所以,與其想著減刑,不如不犯罪、不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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