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對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來說,在監獄里都有想要重獲自由的強烈愿望,法律還規定了一項假釋、減刑制度,也可以幫助罪犯盡早出獄。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減刑或假釋?
一假釋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前訴規定主要反映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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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只有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且必須滿足一定的執行刑期條件。
根據規定,以下對象就不得假釋:
第一,累犯;
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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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那么如何確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呢?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
(1)認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辦理假釋案件,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減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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