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交城縣檢察院依法就未成年人羅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召開附條件擬不起訴聽證會。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局工作人員、團委工作人員、人民監督員、法律援助律師參加本次聽證,承辦檢察官、偵查人員、本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均到場參會。
案 情 簡 介
2023年9月15日,被害人王某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自稱某寶客服,以幫其注銷借唄賬戶,在電話誘導下,被害人王某向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提供的馬某某(作案時未滿16周歲)銀行卡轉賬1萬余元,而該張銀行卡是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以一張銀行卡1000元的價格誘導馬某某辦理的。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拿到該卡后,又以一張銀行卡1500元的價格賣給犯罪嫌疑人何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拿到該卡后,并未支付錢給羅某某,而是將該銀行卡又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綽號為“大炮”的人,導致該卡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網絡詐騙。經核實,該張銀行卡詐騙支付結算金額已達到20萬元以上。2023年11月18日,馬某某家屬自愿退賠受害人損失12628元。2023年12月9日,羅某某家屬自愿退賠受害人損失12628元,并獲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諒解。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具體案情、擬處理意見和相關法律依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是初犯、犯罪主觀惡性不深,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為體現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認罪認罰、寬嚴相濟司法理念,綜合全案情況、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處理。
與會代表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依據分別發表意見,大家一致認為,犯罪嫌疑人羅某某系未成年人,且具備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從輕情節,同意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擬不起訴的處理意見,讓“問題少年”止于犯罪的懸崖。犯罪嫌疑人也在場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深刻反省,并表示將洗心革面,今后一定遵紀守法,改過自新。
檢察官表示,希望犯罪嫌疑人今后能夠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修身養性,增強對社會、家庭、父母的責任感,走好人生的道路。不僅犯罪嫌疑人要吸取教訓,被害人也應從中吸取深刻的教訓,打擊只是一種手段,但更多的還應該是預防、宣傳,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同時,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將繼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秉持“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積極引導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通過辦案彰顯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司法關懷。
以 案 釋 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明知何某用于網絡賭博資金結算而為其提供卡,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出生于2003年3月,系未成年人。《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所以本案對犯罪嫌疑人羅某某符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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