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二 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非法集資常用套路
一:畫餅造勢吸引注意
首先,集資者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域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投資者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集資者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投資者眼球。
二:先給甜頭招引投資
為了讓你多投錢,不法分子在初期往往會如期足額給出“分紅”,讓你感受到這個投資是靠譜的和真實的,是能夠實實在在拿到錢的,實際上這些錢都是靠借新還舊,甚至就是你自己投資的錢,根本不可能持續。他的目的就是讓你加大投資,放長線,釣大魚。
三:通過熟人打動引誘
不法分子就是抓住老年人的抱團意識和從眾心理,一些老年人看到認識的熟人也投了,還賺了,往往忍不住也參與進去,這就是中了他們的圈套,往往一個案件里的受害人都是存在某種關系,親戚、朋友、鄰居等,甚至有些不法分子通過“認親”的形式與老人拉近關系,導致被騙。
四:虛假宣傳迷惑公眾
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集資者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五:混淆偷換投資概念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識破口訣:四看三思等一夜 三查兩問一增強
四看
一看融資合法性:看看企業除了營業執照,是不是還取得了金融牌照,只有經過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正規金融機構才有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資格。
二看宣傳內容:是不是暗示“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
三看經營模式:查一查項目真實性、問一問資金投向等等。
四看參與群體:是不是面向老年人居多。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這些產品和市場行情;
二思:產品收益是否符合市場規律;
三思:自己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
遇到投資類宣傳推銷,特別是催促抓緊搶購的情況,一定要提高警惕,深思熟慮,可以考慮拖延一晚再做決定,避免一時頭腦發熱,追悔莫及。
三查
一是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行公司股票、債券、國家規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如果不具備,就涉嫌非法集資;
二是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是經過法定注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則有欺詐嫌疑;
三是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兩問
一是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問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考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二是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盡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問詢,待了解詳情后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盲目投資。
一增強
增強理性投資意識,自覺抵制高息誘惑,不要相信“免費的午餐”。可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定,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 務必提高警惕
A、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C、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E、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F、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
G、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H、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I、“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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