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教授《刑法學講義》讀書筆記
猥褻類犯罪
猥褻犯罪包括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刑罰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則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以前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被害人只能是婦女,但是2023年《刑法修正案 (九)》認為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的被害人,所以罪名隨之調整。
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
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比較域外立法,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不少國家都采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在傳統的強奸罪中,被害人僅限于女性。在女權主義者看來,這種做法是對傳統的男尊女卑觀點的肯定。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性行為中男性積極進取,女性消極被動,因此實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女權主義者認為應當拋棄這種偏見,女性在性行為中并不必然處于消極的態度,因此她們倡導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以期達到符號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這種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主要表現如下:
1.罪名的修改
由于強奸(rape)這個罪名本身就預設了女性的被害地位,因此許多地方都試圖用其他中性的詞語進行替代。如美國有些州將強奸罪修改為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性攻擊罪(sexual battery)或犯罪性性行為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
2.承認女性對男性,甚至同性之間的性侵犯,法律不再認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構成
如德國1998年新刑法典將“強迫婦女”修改為“強迫他人”;意大利新刑法中關于性暴力的規定也以中性的“他人”取代以往的規定。
3.擴大對性交的理解
傳統的性交僅指男女生殖器的結合,這反映的是一種生殖目的的性交觀,它起源于對貞操觀念的強調,女性失貞的標志就是生殖器相結合。無疑,這種性交觀同樣強調男性在性交中的支配性作用。許多地方開始擴大對性交的理解。如美國《模范刑法典》規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又如法國 1994年新刑法典規定,“任何性進入行為”均為強奸罪,包括肛交、口交以及異物進入等性侵害行為。
猥褻與侮辱
《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也是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一種體現。
當然,性別中立主義立法更多具有符號意義,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調查顯示,即使在采取性別中立主義 立法的美國,90%—99.4%的強奸被害人都是女性。
猥褻是指以刺激、滿足性欲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性侵犯行為。但是強制猥褻、侮辱罪還必須采取強制手段,這種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如果只有猥褻沒有侮辱,比如在地鐵上的咸豬手之類性騷擾行為,由于沒有采取強制手段,只能進行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
侮辱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它是直接損害女性性自治權的具有猥褻性質的行為,如強迫女性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或者強迫婦女自己實施猥褻行為的情形。
猥褻兒童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對象是14周歲以上,必須采取強制手段違背對方意愿的情況下實施的,如果猥褻的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無論對方是男童還是與女童,無論對方形式上是否同意,也無論采取強制手段還是平和手段,都應以猥褻兒童罪定罪。
比如借助網絡通信手段,誘使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就可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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