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羅某曾先后6次因盜竊受處罰,然而卻不思悔改,出獄沒多久又重操舊業,一個月內盜竊4起被判刑。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責令被告人羅某退賠受害人李某、梁某、張某、蒙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950元。
2023年1月26日晚上,羅某竄到李某和梁某的合租房,盜走人民幣500元。2月5日晚上,羅某竄到張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開房門,盜走人民幣3400元。2月13日晚上,羅某竄到楊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開房門,但未盜得值錢物品。2月16日晚上,羅某竄到蒙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開房門,盜走人民幣50元和價值1100元的CASIO手表。
港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因盜竊被多次判處刑罰,該次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39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羅某刑滿釋放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羅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普法】關于盜竊罪的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累犯的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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