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扔煙頭,看似一個“簡單”的舉動,卻有可能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甚至構成犯罪!不信,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2023年1月,小強駕駛自家三輪摩托車到山林內砍燒柴,并在此區域內吸煙。等到砍柴的活兒快結束時,小強拿起自帶的飲料喝了起來,并隨手將未熄滅的煙蒂扔到附近的草地上。幾分鐘后,小強發現扔煙蒂處著火,于是撥打了119并電話通知村干部。后來火勢蔓延,導致山場發生森林火災。幾個小時后,大火終于被撲滅。經鑒定,過火面積林地10公頃,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失火罪指的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通常會危害到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不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一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二是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是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四是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燒毀的;五是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還明確,過火有林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或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達50公頃以上或致2人以上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很容易將失火罪和放火罪弄混淆,認為失火罪就是放火罪??蓪嶋H上,失火罪和放火罪雖然一字之差,但卻大不相同。那么,失火罪和放火罪怎么區分呢?
第一是主觀形式不同。放火罪是由故意為之,而失火罪是出于過失。這是兩者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比如行為人蓄謀已久,目的是要燒毀和破壞,那么就屬于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導致火災,那么就屬于過失犯罪。
第二是定罪標準不同。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嚴重后果。而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要件,只要實施故意放火造成火災的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第三是處罰年齡不同。根據規定,年滿14周歲的人即可構成放火罪,而失火罪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第四是量刑標準不同。根據刑法,構成失火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構成放火罪,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放火罪比失火罪的刑罰程度更加嚴重。
火災猛于虎,安全無小事。相對于法律的處罰,更重要的是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請時刻注意防火防災,讓一切防患于未“燃”。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