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最新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而犯罪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財產。所謂本單位資金,是指本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4、本罪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了本單位的資金,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仍故意。
二、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主管,是指行為人本人雖然不具體管理、經手公共財物,但是對公共財物具有調撥、統籌、使用的決定權、決策權。管理,是指具有監守、保管、使用公共財物的職權。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的某些方便條件。
一般地說,只有公司的董事、經理,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單位的領導或財務人員等才有這樣的職權。這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其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同時也包括在其職權范圍內,卻并非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根據規定,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沒有時間和數額上的要求,只要挪用并且參與非法活動即可構成本罪。在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基礎上,若挪用資金的用途是進行營利活動,則沒有時間上的要求;若是在用途上并非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則在時間上要求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