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歸檢察院管轄;其他人員的職務犯罪,歸公安機關管轄,但是貪污賄賂案件除外。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上述14種犯罪,一般由檢察機關管轄;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經溝通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由監察機關管轄。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機關必要時也可以依法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但應當在立案后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實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很多,包括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也包括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同的職務犯罪所對應的管轄機關是不同的,如果是出現管轄競合的情況,一般由監察委員會和檢察院之間協商處理,可以全部歸監察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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