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罪超過一千萬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為主體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不包括在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在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比如合同制民警、工人編制的基層工商所所長以及協(xié)管、協(xié)警及治安聯(lián)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的現(xiàn)象。
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瀆職罪所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光要考查其編制身份,還要從其從事活動的內(nèi)容及職權來源進行考量。
2、客觀行為
瀆職罪的客觀行為均為瀆職行為,或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動機不公正地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即不合法地超越職權或者玩弄職權;或履行職責失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
3、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責任形式大多為故意,少數(shù)為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nèi)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瀆職罪的故意內(nèi)容,一般只要求對“侵害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zhí)行以及國民對此的信賴”具備希望、放任,而不要求對有形的侵害結果具備希望、放任。
4、主體要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chǎn)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了瀆職的行為的,那么就需要被予以處罰,一般情況下,如果是造成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的,那么就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的,那么就會按照升格的法定刑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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