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罪的立案標準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走私罪的犯罪構成
1、走私毒品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走私毒品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3、走私毒品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販毒、走私毒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為此國家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等活動,嚴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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